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项目的实施地、资金投向均在深圳市。
(二)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发展类。
(三)《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实施之日(2016年3月23日)后开始建设。
(四)自2016年3月23日至申报截止日,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五)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相关奖励(由市级财政性资金的补贴或资助等均等同于奖励,下同)。
二、支持领域:
(一)固定资产投资构成范围如下:
1.建筑工程费。包括项目相关的生产和研发场地、仓库等工程土建费、改造费、装修费等(需根据实际面积核算)。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包括项目相关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现场制造非标准设备费等。
3.安装工程费。包括设备、给水工程、排水管道工程、消防设备、环保设备等的安装费用。
4.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二)研发费用投资构成范围如下:
1.委托开发费。包括技术开发费、第三方测试费、认证费、化验费、加工费、样机材料费、信息服务费(包括市场调研费、规划研究费、咨询费、顾问费等)等。
2.自主研发费。包括材料费、能源/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用、会议费、管理费、研发所需要的人员费用等。
(三)无形资产投资构成包括软件、专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实际成本。
(四)流动资金投资构成包括:非研发人员工资、市场网络建设费用、推广活动组织费、培训费、差旅费、房租租赁、劳务费等。
项目收益:
事后奖励,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实施时间:
自2019年9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