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
资助20万元
2017-07-17至2017-08-11地域要求: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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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详情

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报条件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已建立专利检索制度,其主要研发人员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四)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的数量近三年连续保持增长,或者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  

(五)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发明专利代理量或商标代理量居全市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的前20名,或者其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已通过深圳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考核的机构优先考虑)。


主要材料要求:

一、企业

(一)申报表一式4份(电子件1份)

(二)证明材料一套,验原件:

1. 企业知识产权机构建设情况报告;

2. 2016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知识产权工作投入财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 企业无知识产权侵权证明;

4. 企业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5. 企业申请专利、版权、商标、标准等证明文件(申请或授权书);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 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证书;

8. 获得知识产权研究员系列职称人员证明材料。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一)申报表一式4份(电子件1份)

(二)证明材料一套,验原件:

1. 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含《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考核通过情况);

2. 2016年度知识产权代理数据材料证明;

3. 2016年度财务报表(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及纳税证明(包括国税、地税);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 从事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情况报告;

6. 获得知识产权研究员系列职称人员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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