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品牌提升奖励为事后奖励,按照实际发生投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专项审计确认实际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限申请一个项目,同一企业不得连续超过三年获得该项奖励(含原企业品牌培育奖励项目)。
(二)品牌公共服务奖励为事后奖励,按照实际发生投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品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品牌提升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
2、持有一个或以上的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商标的企业(适用于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公司为被授公司的绝对控股公司〔控股50%以上〕的企业);
3、上年度主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4、上年度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50万元。
(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奖励
申请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奖励的单位须为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除以上条件外,申请企业品牌提升奖励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奖励的申报单位均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同一项目或活动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资助;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或活动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2、已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到期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申请本资金资助。
主要材料要求:
(一)企业品牌提升奖励网站在线还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范围资料;
2、《深圳市品牌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3、企业上一年度投入经费明细清单;
4 、商标、商标变更证明和商标授权备案等有关资料(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效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注册,且授权公司为被授权公司的控股公司,控股50%以上);
5、在2014-2016年期间,在市级政府部门获得的所有深圳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及其金额清单;
6、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及创新载体的证明资料(非必需);
7、企业获得专利情况的证明资料(非必需);
8、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证明材料(非必需);
9、企业获得国家工信部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证明材料(非必需);
10、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的证明材料(非必需);
11、企业品牌管理人才资质(非必需)。
12、《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奖励
1、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有关业务范围的证明资料;
2、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3、2016年度品牌公共服务项目经费明细汇总表;
4、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证明;
5、提供《深圳市产业转型专项资金xxx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及总结报告》;
6、在2014-2016年期间,在市级政府部门获得的所有深圳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及其金额清单;
7、获得国家级区域品牌试点示范的,提供有关证明(非必需);
8、获得国家级品牌培训资质的,提供有关证明(非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