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企业参加的2017年展会目录内展会实际展位费累计不低于2万元。
(二)企业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由于《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正在修订,资助对象、资助范围与标准、以及资助的条件,以市政府审定颁发的管理办法为准。
主要材料要求: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内填写生成打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办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参展情况明细表及所附申请材料清单(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内填写生成打印);
(四)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需盖银行业务公章)等;
(五)与组展方签订租用展位的合同复印件;
(六)展会会刊参展商名录复印件;
(七)参展现场照片;
(八)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