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专题一、 设立境外研发机构
1.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境外研发机构须 2019 年 6 月 31 日前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其它国家(地区)设立并投入运营。
3.境外研发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能够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并有具体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任务。
4.企业以收购兼并方式设立境外研发机构的须已经成立 2 年以上(以申报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和收购兼并合同签署日期为准)。
5.设立在港澳台地区的研发机构优先支持医疗科技、人工智能、智慧城市、金融科技等技术方向。不重复支持曾获省级粤港联合创新领域(在香港设立研发机构)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海外研发机构)资助的境外研发机构。
专题二、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1.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申报单位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且具有开展国际合作的良好基础和相对稳定的国际合作渠道和网络,与至少 1 家境外创新主体已签署长期(3 年及以上)合作协议,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3.项目负责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且毕业后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
专题三、国际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培育
1. 牵头申报单位为组建联盟的秘书处或理事长单位。
2. 联盟已经设立 3 年以上(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运行良好、且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3.联盟具有一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牵头申报单位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已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且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合作渠道和网络。
4.联盟所有成员单位需订立规范的长期(3 年或以上)合作协议,明确利益分配、风险分担和纠纷协调机制,并设立协调联盟事务的机构。
5.联盟需建立可靠的协同创新机制,在近三年(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组织过协同创新项目且绩效显著。
6.如有企业牵头或参与申报,则企业必须提供不少于本专题财政资助金额的自筹经费。多家企业参与申报时,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财政资助金额。
项目收益:
专题一、设立境外研发机构:每项 100 万元,拟支持不超过 5 项。
专题二、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每项 100 万元,拟支持不超过 10 项。
专题三、国际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培育:每项 100 万元,拟支持不超过 5 项。
申报时间:
1.网上申报:2019年8月21日~2019年9月20日17:00;
2.纸质申报:2019年8月21日~2019年9月27日前。